關于公開征求《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內容
- 起草說明
- 征集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濟南市城鎮燃氣管理,切實提升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26年立法計劃安排,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4月11日,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濟南市政府網站(http://www.jinan.gov.cn),通過網站首頁上方“互動—調查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郵箱:gyjrqc@jn.shandong.cn,郵件主題請標明“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意見”;?
3.信函。郵寄地址:濟南市歷下區龍鼎大道1號龍奧大廈E428室,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意見”字樣,郵政編碼:250099,聯系電話:51705510。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3月12日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支持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提升燃氣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燃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八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供政策法規宣傳、技術交流推廣、行業信息咨詢等服務,促進燃氣經營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宣傳和知識普及工作,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九條??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市燃氣主管部門統籌全市高壓燃氣管網規劃建設。
第十條??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和新、改、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或者對現有城市道路進行改造時,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三條??在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五條??新建、改造、檢修等燃氣工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公告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依法實施的燃氣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專項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八條??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建筑區劃紅線范圍內新建燃氣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移交給燃氣經營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更新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經營燃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禁止個人非法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民生用氣。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儲氣能力,履行企業儲氣義務。鼓勵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自建、合建儲氣設施履行儲氣責任。
第二十四條??燃氣用戶開戶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燃氣設施和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應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并供氣。
第二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用戶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定期進行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檢查檔案。
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協助。
對發現燃氣燃燒器具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用戶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實行實名制銷售,對氣瓶充裝、配送實行全流程溯源管理,并建立完善用戶信息和服務檔案。
第二十八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二)在核定的經營場所外儲存瓶裝燃氣;
(三)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四)向用氣場所提供氣液雙相瓶;
(五)違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六)擅自拆修或者改換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七)提供未標明其權屬單位標記的氣瓶;
(八)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九)向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液化石油氣;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儲氣瓶(罐)拖車或者槽車在劃定的區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二)向無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三)向超過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四)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到期的燃氣燃燒器具。
單位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提高燃氣安全意識,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三十二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修、維護和入戶安全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管道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管道燃氣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三十五條??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六條??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燃氣經營企業中止供氣的,應當提前告知燃氣用戶。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三十七條??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燃氣。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盜用燃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三十九條??用戶存在以下情形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要求用戶進行整改,用戶拒不整改的,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對該用戶采取暫時停止供氣的措施:
(一)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或國家明令禁止的燃氣燃燒器具;
(二)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
(四)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
(五)盜用燃氣或者損毀燃氣設施。
用戶整改后申請恢復用氣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達到整改要求的,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對已停氣管道恢復供氣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
第四十條??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保證房屋的燃氣燃燒器具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實際使用人應當承擔燃氣使用安全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購買相關保險。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強制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保險產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四十四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等單位編制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燃氣管線實際走向、位置與地下燃氣管線資料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設單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當地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鐵路、軌道交通、高壓輸電項目等可能產生雜散電流,對地下燃氣設施造成腐蝕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五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消防救援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五十二條??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是指燃氣經營企業向燃氣用戶供應的、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城鄉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市住建局牽頭起草了《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一)濟南市現行《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著當前燃氣行業的快速發展及安全形勢的日益嚴峻,現行《條例》已無法滿足當前行業管理的更高要求。
(二)2022年3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改的《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濟南市燃氣管理工作有了明確的上位法依據,賦予城鎮燃氣企業更多燃氣安全管理職能和職責。
(三)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決定,將歷城代表團王洪全等 13 人提出的《關于修訂〈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議案》作為大會議案,交市人民政府辦理。為更好適應當前我市燃氣行業發展新形勢,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亟待通過條例修改,破解燃氣行業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保障燃氣供應和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依據及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山東省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服務工作指引(試行)》《濟南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規范性文件。
此外,本次修改借鑒《深圳經濟特區燃氣管理條例》《長沙市天然氣管理條例》《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河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其他地區燃氣管理條例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三、主要修改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使用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六十三條。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新增鎮政府、街道辦的管理職責,并將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主體責任寫入條例。
(二)鑒于新形勢下燃氣信息化管理、智慧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條例新增信息化建設內容,鼓勵發展智慧燃氣。
(三)將儲氣調峰職責寫入條例。明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省規定履行儲氣調峰義務,鼓勵儲氣設施的建設,為濟南市燃氣保供工作提供堅實后盾。
(四)完善燃氣規劃與建設制度體系。進一步細化、明確燃氣工程規劃、建設、竣工等有關管理要求,強調燃氣設施用地的預留及用途,明確在市政道路建設、改造時應同步規劃建設燃氣管線,以化解道路重復刨掘問題,明確紅線內自建管道移交要求。
(五)進一步規范燃氣企業經營行為。明確燃氣經營許可年檢及年檢未通過的企業不得繼續經營,從配送、充裝、使用環節進一步規范瓶裝燃氣企業經營行為,明確企業應當在供氣前檢查用戶的燃氣設施和用氣環境,規范企業入戶安檢行為等。
(六)強化戶內設施安全管理。明確燃氣用戶在燃氣使用中的主體責任、安全責任,新增用戶在配合安檢、管道維修維護的責任和義務,將禁止偷盜氣行為與發現后的采取措施寫入條例。
(七)加強燃氣設施保護的源頭管控,落實第三方施工防護職責。規范在涉燃氣管道及設施控制范圍內第三方施工安全管控要求,明確警示標志設置要求,通過強調公眾權利,鼓勵單位和個人勸阻、制止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健全第三方施工保護機制,明確受雜散電流影響燃氣管線的保護措施等。
四、立法主要特點
(一)權責明確,聯管共治。進一步壓實各級燃氣主管部門、各相關政府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居(村)委會、物業等單位的燃氣管理責任及義務,明確單位及個人參與燃氣設施安全防護報告的權利及義務,構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的燃氣管理新格局。
(二)智能引領,信息賦能。鼓勵全面探索燃氣信息化管理新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創新型數字技術,充分應用燃氣行業智慧化監管、瓶裝液化充裝配送全流程溯源等領域,逐步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數字化管理模式。
(三)項目為先,高質發展。優化燃氣規劃與建設管理體系,保障燃氣項目順利實施,為燃氣行業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四)安全至上,齊抓共管。充分吸取近年來各類事故教訓,從用戶端安全管理、液化氣企業及加氣站安全、燃氣設施安全管理、第三方施工防護等多角度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職責,政、企、民攜手織密安全網,牢牢守住城市燃氣生命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