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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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計劃安排,濟南市氣象局牽頭起草了《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濟南市政府網站(http://www.jinan.gov.cn),通過網站首頁上方“互動—調查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nsqxjfgc@jn.shandong.cn,郵件主題請標明“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濟南市氣象局,地址:濟南高新區舜華南路1801號,郵政編碼250102,請在信封上注明“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意見”字樣。
聯系電話:0531-67719118。
濟南市氣象局
2025年12月24日
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大風、沙塵、高溫、低溫、寒潮、雷電、冰雹、連陰雨、龍卷風、大霧、干旱、霜凍、結(積)冰、干熱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御、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未設氣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增強公眾防御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和提高教職員工、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鼓勵支持氣象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與氣象災害防御深度融合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演練、災情收集、災害救援等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和風險評估,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國家及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市重點建設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實行目錄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項目目錄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整體開發建設的區域,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一)學校、醫院、養老院、大型商場、體育場館、火車站、客運車站、地鐵站、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設單位;
(四)電力、燃氣、供水、通信等城市生命線工程管理或者運營單位;
(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樹名木責任單位;
(六)其他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規范,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確定本行業的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第十四條??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隱患排查;
(二)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配備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和應急物資,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三)定期巡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建立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四)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并根據需要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五)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通道與響應機制,及時、準確接收氣象災害預警等相關信息,收到可能影響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立即啟動內部應急響應,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情況進行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及時主動獲取氣象主管機構發布的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暴雨(臺風暴雨)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鄉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做好日常檢查與維護,定期進行巡查,保持排水通暢,并在立交橋、涵洞、隧道、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警示標識,避免和減輕暴雨災害造成的損失。
城鄉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庫、堤防、閘壩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洪水監測預警,及時組織疏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堤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轄區內老舊小區、地下車庫、下沉式廣場、山區地質災害易發點等薄弱環節開展隱患排查,做好暴雨災害應對工作。
第十七條??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大風(臺風)天氣預報預警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搭建物、廣告牌、在建建(構)筑物防風加固工作的監督檢查。
建(構)筑物、玻璃幕墻、樹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戶外招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采取措施,避免和減輕大風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條??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暴雪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城市管理、城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道路、橋梁融雪防凍工作進行科學調度,做好道路結冰防范,采取相應除冰融雪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增加上路執勤的警力,組織疏導交通,適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落實設施農業、畜牧業、漁業等方面的暴雪防御措施。
供水企業應當做好供水機電設備運行維護、供水管網防凍工作,確保冰凍條件下供水設備和管網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須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雷電防護裝置有關設計文件和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二十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防災減災需要,在干旱、冰雹易發區、水源區等區域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業。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御設施建設,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信息化水平與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信息共享統籌機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統一規劃氣象監測站網建設,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加強探測技術、裝備、信息網絡等方面的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快氣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水文等部門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納入氣象監測信息網絡,實現氣象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城市小氣候監測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預警能力。
高層建筑的建設、管理單位或者所有人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探測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監測、預報、預警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氣象監測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維護并做好標校和檢測工作。
第二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信息。
第二十七條??機場、車站、廣場、高速公路、大型商場、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管理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城市移動電視等信息接收與播發設施,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設工地等單位應當及時接收與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范圍、強度,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并及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報告氣象災情。
第三十一條??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交通管制、停課、停工、停產、人員轉移和疏散等應急處置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二條??暴雨、大風(臺風)、暴雪、道路結冰橙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托育機構等采取停課等措施;對已經到校的學生,靈活安排教學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工、停產、停業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暴雨、大風(臺風)、暴雪、雷電橙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下列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災避險:
(一)在建工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固有關設施、設備,受影響較大的區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和戶外施工。
(二)景區、自然保護區、公園、游樂場等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暴雨、大風(臺風)、暴雪橙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地鐵、公共汽車等運營單位應當適時調整、暫停或者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滯留乘客。
第三十五條??因氣象災害橙色及以上預警信號生效導致誤工的勞動者,對因橙色預警以上氣象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作遲到或缺勤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規定或者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未安裝或者未按照規定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市氣象局牽頭起草了《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訂《條例》是對接國家及省級最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2016年以來,國家及省級層面的氣象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經歷了一系列重要修訂與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及《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上位法,在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應急響應、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等方面作出了更嚴格、更細致的規定。現行《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在內容銜接、制度配套及可操作性方面已顯現出滯后性,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實際需要。為維護法治統一,避免出現規范沖突或執行空白,亟需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系統的修訂,使其更加適應當下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導向。
(二)修訂《條例》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形勢的要求
現行《條例》自2015年施行以來,為濟南市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濟南市氣象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大,呈現出脆弱性加劇、災害鏈延長和影響面擴張的特點,對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安全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同時也對城市的氣象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適應新形勢下防災減災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修改《條例》,進一步完善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法治環境,提升全社會氣象災害防御意識和防御能力,服務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修訂《條例》是全面提升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能力的要求
《條例》以“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科學防御、統籌協調”為原則,著力從法治層面構建起適應新時代氣象災害防御需要的制度體系。本次修訂擬進一步細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健全協同防御與聯動響應機制、提升氣象監測預警與服務能力、建立全方位防災減災宣傳教育體系。通過系統性的制度安排,《條例》將有力推動濟南市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向法治化、科學化、精細化轉型,為實現氣象災害防御效能整體躍升、保障城市安全運行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支撐。
二、立法依據及參考資料
本次《條例》修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
三、主要修改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四十三條,分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體系。明確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求未設氣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要求街鎮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村居應當協助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二是健全氣象災害預防制度。實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制度,明確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防御設施、建立防御檔案等具體工作要求;明確暴雨、大風、暴雪等不同災種情形下的具體應對措施,區分學校、企事業單位、公共交通等不同主體的響應要求;建立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管理制度,明確進行區域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要求。
三是優化氣象監測、預報和預警機制。鼓勵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與氣象災害防御深度融合應用,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設施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氣象信息共享統籌機制,整合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網絡;加強城市小氣候監測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極端災害性天氣預警能力;明確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氣象信息,防范虛假信息擾亂防災秩序。
四是細化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明確在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幼兒園等機構可采取停課措施;企事業單位可采取停工、停產、停業等臨時措施;要求在建工地、景區、公共交通運營等單位應當妥善采取防災避險措施;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氣象災害誤工時不得作遲到或缺勤處理。
五是強化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防災宣傳責任,要求采取多種形式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師生防災能力;強化媒體公益宣傳責任,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防災宣傳與應急演練;明確大型活動承辦者的氣象災害防御責任,要求其將氣象安全納入活動安全保障方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及時報告氣象災情的義務,形成社會協同的災情信息報送機制。
四、立法主要特點
(一)壓實防御責任,構建協同防災新格局
積極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縱向上,明確市、區縣政府統籌協調職責,將防御工作納入街鎮網格化管理,壓實村居協助責任。橫向上,細化各部門在不同類型氣象預警情形下的具體工作職責,建立氣象信息共享統籌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工作模式。
(二)創新預防機制,推動防御關口遷移
一是完善氣候可行性論證目錄管理制度,對區域開發、重大項目強制論證,從規劃源頭強化氣象災害風險規避;二是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度,明確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具體職責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有助于實現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單位的精準化、規范化管理。三是災種分類應對,針對暴雨、大風、暴雪等災種,差異化規定排水防澇、廣告牌加固、融雪除冰等措施,提升防御措施針對性。
(三)強化科技賦能,提升監測預警新效能
一是推進技術融合,積極回應數字化、智能化發展趨勢,鼓勵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技術與氣象災害防御深度融合應用。二是實現“一網統籌”,建立健全氣象信息共享統籌機制,整合各部門監測設施數據,加快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三是加強城市小氣候監測,完善氣象探測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極端天氣預警能力建設,為精細化預報預警和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技術支撐。
(四)深化社會共治,筑牢全民防御網絡
一是構建多層次、全覆蓋的氣象災害防御宣傳體系,明確政府、學校、媒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氣象災害防御中的責任與角色,將氣象防御知識納入學校常態化安全教育。二是加強媒體公益宣傳責任,要求媒體及時向社會傳播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氣象信息。三是鼓勵多元力量參與,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主體參與氣象災害防御活動,并且建立災情義務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