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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3月31日 星期一

    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差別征稅,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

    9省份下月起開征水資源稅

    發布日期:2017-11-29

    信息來源:人民日報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28日發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區市將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征收水資源費改為征收水資源稅,通過擴大試點,進一步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為全面推開水資源稅制度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我國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試點實施一年多來,運行平穩有序,促進了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促使特種行業轉變取用水方式。同時,改革試點總體沒有增加一般工商業企業和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用水負擔。
      根據此次發布的《實施辦法》,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
    編輯:吳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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