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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3月31日 星期一

    最高法:在自然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合同無效

    發布日期:2017-07-28

    信息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于子茹 明慧垚)最高法今天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禁止進行勘查開采活動。“在上述特殊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會對區域內環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人民法院應適度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對上述特別區域內的礦業權合同效力進行特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鄭學林說。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當然,人民法院對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監管和處罰。”鄭學林表示,解釋將涉礦環境公益訴訟納入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導致地質災害、植被毀損等生態破壞,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發現無證勘查開采,勘查資質、地質資料造假,或者勘查開采未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其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偵查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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