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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市紀委等四部門就貫徹落實《山東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試行)》提出具體要求

    發布日期:2011-05-25

    信息來源:

     近日,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委辦公室、市監察局聯合印發《關于轉發魯編辦〔2010〕142號文件貫徹執行〈山東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濟編辦發〔2011〕14號),并就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五項具體要求。一是建立機構編制信息公開制度。縣(市)區編辦應將不涉密的機構編制政策法規、審批程序、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等情況,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依法對不涉密的機構編制事項和人員配備等情況,在本單位或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二是建立機構編制工作報告制度。縣(市)區編辦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黨委、政府、編委和市編辦報告機構編制工作和監督檢查活動開展情況等;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結合機構編制年度統計,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本級編辦書面報告機構編制執行情況。三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作配合機制。各級紀檢監察、組織、編制、人社、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聯系與溝通,形成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合力。四是建立監督檢查考核機制。市編辦對縣(市)區編辦各項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實名制管理、控制人員編制等情況實施年度工作考核。五是堅持預防與懲處并舉。將監督檢查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發生。各級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按法規制度和程序辦事的意識,堅決糾正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應追究責任的人員,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和規定程序,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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