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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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天橋區編辦召開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工作培訓會。會議傳達了區委組織部、區編辦、監察局、財政局、人社局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天橋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濟天編辦發[2013]13號),并對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重點事項問題進行了安排部署和解釋說明。
一是充分認識《機構編制管理證》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和落實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是加強和規范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也是健全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綜合約束機制的重要舉措。天橋區編辦高度重視,積極與區委組織部等四部門溝通,在促進《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規范化和制度化上達成共識,以聯合下文的方式,有力推動了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的落實。
二是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證》辦理程序。對《機構編制管理證》實行動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發生變更時,機關事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攜帶《機構編制管理證》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單位持更新后的《機構編制管理證》,到相關部門辦理工資發放、公費醫療、社會保險、經費核撥等事宜。
三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的監督檢查。機構編制、組織、監察、財政、人社等部門加強領導,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健全完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綜合約束機制,嚴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年度審驗制度。每年12月份,機構編制部門將聯合相關部門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進行集中審驗。各機關事業單位應認真執行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機構編制管理證》使用和人員入減編管理。對于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機構編制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