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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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制,堅持控編補員制度,不超編進人或違反編制使用審核程序進人,不違反規定擠占、挪用編制;
二是補充工作人員時,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人員入編手續。人員調出、辭職、辭退、離退休、死亡等減員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減編手續。
三是主動加強與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相互協調配合,確保在編在崗實有人員與財政供養人員相一致,嚴格杜絕吃“空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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