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12-06
信息來源:
一是暢通綜合約束渠道。按照組織、編制、人社、財政等部門工作職能,構建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社管理、財政管理相結合的職責明確、運轉協調、互相制約機制。把核定的機構編制作為全區各級各部門干部配備、人員調動、工資調整的依據,明確各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機構編制、調整補充人員必須在編委批準的機構編制范圍內,組織、人社部門方可辦理調配、錄用手續并核定人員工資標準,財政部門方可列入財政預算范圍并核撥經費,完善了機構編制、干部錄用、人員工資、財政預算相互監督制約制度,強化了相互間的約束監督。
二是暢通監督檢查信息渠道。在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證》、《機構編制使用通知單》和《機構編制管理證》“三位一體”管理模式的基礎上,積極推行機構編制“實名制”公示制度,逐步建立了電子信箱、來信來訪等監督舉報受理方式,從根本上堵塞了各種管理漏洞,有效解決了超編進人、“吃空餉”、混編混崗等各種問題。
三是暢通機構編制管理環節。把監督檢查工作融入到 “實名制”管理、入(減)編審批、事業單位年檢、機構編制統計等日常業務中,把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重點圍繞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不定期地開展專項檢查,著重糾正部門履行職責中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錯位等問題,從根本上預防機構編制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