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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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編辦研究制定《2015年度縣(市)區機構編制工作績效管理評價標準》,在征求各縣(市)區編辦意見后,正式印發執行。
評價標準在制定中,主要參考了省編辦對各市績效管理評價標準,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部分指標項目進行適當調整和細化。一是細化部分指標項,使指標更加符合我市工作實際,并明確工作標準和時間節點,督促縣(市)區編辦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關工作;二是將“用編進人計劃和入(減)編管理”、“機構編制統計”、“機構編制信息宣傳和調研”等指標項單列,提高其所占分值,進一步推動和強化相關工作的開展;三是部分工作雖不是縣(市)區編辦自身業務或主導,考慮到省編辦已列入評價標準并對我市全市進行考核,為確保工作落實到位,仍保留此類指標;四是個別指標項所列工作尚未部署,市編辦將根據上級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實際進行評價。
評價標準印發后,市編辦各處局室、中心將按照業務分工,及時跟進,根據評價標準規定的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建立考核工作臺賬,加強對縣(市)區編辦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年中對績效管理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年底結合日常管理和中期評估情況對各縣(市)區編辦機構編制工作績效管理項目進行效果評價。最后評價結果將在全市機構編制系統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