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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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加快虛擬網絡立法,既是適應當前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加強和諧社會建設的長遠之策。
一、加快虛擬網絡立法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必要性
社會管理方式的創新,可以很好地通過利用虛擬網絡來實現。虛擬網絡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生產的新工具、科學技術創新的新手段、經濟產業轉型的新引擎、政治有序參與的新渠道、社會公共服務的新平臺、大眾傳播的新途徑、人民生活娛樂的新空間,并成為推動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全面發展的巨大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網絡具有不可比擬的覆蓋率和快捷性,已經成為民眾交流、商業合作、信息服務等活動的重要平臺。此外,隨著3G、4G技術及各種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現實社會對虛擬網絡社會的依賴性還將與日俱增。利用網絡有效開展社會管理和協調,是順應時代的一種創新之舉,也應該是最可行和行之有效的。
我國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網絡管理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但是,在具體實施中仍然存在著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突出表現是:立法層次低,部門規章多,缺少上位法,現有法律資源的網上延伸不夠,網絡立法還不能適應網絡發展形勢的需要,導致人們對虛擬網絡的信任度不足。
網絡立法工作相對滯后,虛擬空間的法律體系不完善也使得對于虛擬網絡領域的違法侵權或者犯罪案件,司法部門難以根據現實空間的法律去審判虛擬空間的案件事實。因為虛擬網絡領域的違法事實在虛擬網絡上很難留存證據,虛擬網絡領域的違法案件發生后,違法事實的線索可以被刪除,只能通過專業技術人員提取相應證據,普通民眾掌握有難度。2010年著名的“360大戰QQ”和前不久阿里巴巴卷入的“欺詐門”事件都顯示出,在虛擬社會領域通過立法規范網絡秩序的緊迫性。通過立法的規制,使虛擬網絡空間的管理得到規范,以更加可信、可靠、健康、安全的虛擬網絡空間,保障全社會的秩序和利益,同時也保障虛擬網絡的優勢在信息化條件下得到最大的發揮。
二、國外關于虛擬網絡的立法實踐
美國有關互聯網立法的重點是規范互聯網管理中的版權、域名管理、成人網站管理和兒童互聯網權利保護、垃圾郵件、電子郵件騷擾、對公民互聯網通信監控等。在聯邦立法方面,主要有《電信法》、《1998年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兒童互聯網保護法》、《反垃圾郵件法》、《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電腦犯罪法》等。此外,對電子郵件騷擾問題等,絕大多數州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了具體處罰辦法。
1984年,日本制定了管理互聯網的《電訊事業法》。進入21世紀之后,相繼制定了《規范互聯網服務商責任法》、《打擊利用交友網站引誘未成年人法》、《青少年安全上網環境整備法》、《犯罪搜查通信監聽法》、《規范電子郵件法》等。2011年3月日本內閣會議向國會提交部分修改刑法的草案,將制作、傳播、擁有電腦病毒納入刑法處罰的范圍,規定政府可以要求網絡運營商保存某特定用戶最長60天的上網履歷和通訊記錄。此外,還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垃圾郵件法》、《禁止非法讀取信息法》、《電子契約法》等專門法規。
1995年韓國國會修改通過新的《電信事業法》,將“危險通信信息”作為管制對象。2001年,頒布“不健康網站鑒定標準”和《互聯網內容過濾法令》,在法律框架內確立信息內容過濾的合法性,并與《促進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護法》、《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等法律共同構成網絡法的框架。
三、促進我國虛擬網絡立法的建議
法律是剛性手段,又是其他管理手段的基礎和支撐。要加強虛擬網絡社會建設和管理,必須將法律法規覆蓋網絡所到之處,涉及網絡運行的全過程,做到虛擬社會管理有法可依。因此,建議立法部門結合我國網絡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虛擬網絡立法,創新社會管理。
1. 盡快制定《互聯網管理法》。通過制定《互聯網管理法》,對參與互聯網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詳細規定,做好立法頂層設計。目前,面對虛擬網絡領域的迅速發展,我國政府公共管理顯然滯后,現在幾乎各個部門都有涉及互聯網管理的職能,但都是單一的管理方式,沒有形成合力。要想形成合力,就需要做好立法頂層設計。制定《互聯網管理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梳理,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各國互聯網的立法及管理經驗,并對互聯網上違法行為加大管理處罰力度,對典型案例進行正面宣傳,引導參與互聯網的各個方面強化法治觀念。
2. 完善處置網絡犯罪的法規。從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網絡犯罪主要是《刑法》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第286條破壞計算機系統的犯罪,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的規定。其中《刑法》第285條、第286條以及《決定》第1條規定的犯罪是產生于信息網絡時代的新的犯罪類型。目前,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遠遠超出當初立法時的狀況,致使很多性質類似于傳統犯罪的網絡行為無法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應進一步明確對利用計算機網絡犯罪給予懲處的刑法適用問題,課以重罪或者增設新罪名,提高偏輕的量刑幅度,彌補現行《刑法》關于網絡犯罪所存在的不足,形成防范網絡犯罪的科學立法體系。
3. 制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法規。在網絡社會,信息資源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產,這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與此同時,信息安全問題對經濟發展、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影響正日益凸顯。目前,中國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主要依賴于中央和各部委陸續出臺的管理政策、文件進行指導,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另外,各部門頒布的法規、規章之間缺乏統籌規劃,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也過于原則或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建議研究制定統一的《信息安全法》,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則,明確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和責任。
4. 加強虛擬網絡民事立法。現有與虛擬網絡有關的法律法規大多是行政性立法,民商事方面的立法少,尤其是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電子商務、青少年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更少。但是隨著虛擬網絡的深入發展,虛擬網絡領域的隱私侵犯、盜版侵權、虛擬財產繼承等問題開始凸現。因此,應加強個人隱私保護法、數據庫保護法、數字媒體法、數字簽名認證法、青少年互聯網保護法等民事方面的立法,以規范虛擬領域的民事行為與民事糾紛。這些民事立法是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對網絡主體、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網絡行為、網絡違法的民事責任作出規定。這種規定是維護虛擬網絡世界正常關系的必要條件,是虛擬網絡主體正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法實施虛擬網絡行為的法律保障。
5. 立法中應保持適度超前性和開放性。由于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應用技術層出不窮,立法中還要把握虛擬網絡的特殊性,充分考慮虛擬網絡的發展特征,充分考慮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在立法中保持適度的超前性和開放性,以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求是理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