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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濟南仲裁委創建仲裁調解平臺積極參與大調解工作

    發布日期:2011-08-12

    信息來源:

    今年以來,濟南仲裁委按照中央、省、市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健全完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仲裁調解定紛止爭的獨特優勢,成立了仲裁調解中心,搭建起了仲裁前的調解工作新平臺,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省會和諧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省政府法制網、濟南電視臺、濟南日報等媒體進行了集中報道。

    一、堅持服務大局,擴大調解范圍。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作為開展仲裁調解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針對大量的民商事糾紛事前沒有簽訂仲裁協議這一實際情況,制定了調解規則,把沒有仲裁協議的民商事爭議,也納入仲裁的范疇予以解決。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商事糾紛和民事財產爭議,不管當事人有無仲裁協議,同意適用調解中心調解規則的,都可進行仲裁調解。3月份以來,先后成功調解民商事糾紛9件。

    二、堅持便民利民,簡化調解程序。確立了“依據當事人自愿、公平誠信、保護商業秘密、專家參與、選擇調解員”五大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盡量簡化程序。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方式申請調解,也可以共同到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調解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絡視頻等方式進行,還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調解員可以根據解決糾紛的需要或當事人申請,促使雙方當事人分別達成部分調解協議、分項調解協議、中間調解協議、臨時調解協議、最終調解協議。

    三、堅持多措并舉,提高調解效能。一是配齊配強調解員。按照政治合格、法律過硬、作風優良、廉潔公正的標準,優中選優,為調解中心配備了6名調解員。同時面向社會公開招聘50名專家級兼職調解員,通過集中培訓、以會帶訓等多種培訓方式,有力提高調解員素質。二是規范調解程序。按照公平中立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后,調解員制作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并可根據調解協議制作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使其獲得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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