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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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問題:一是個別被告人上訴期間逃逸,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開庭前一般不會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一審被判處監禁刑后,個別被告人產生心理落差,借上訴之名拖延時間趁機逃跑。二是缺乏統一具體的量刑標準。人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對策建議:一是適當放寬強制措施條件。對可能逃跑的被告人建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二是細化量刑標準。對危險駕駛案件涉及的各種情節進行細化,根據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路況人員密集程度、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給予不同量刑。三是統一證據標準。對取證活動作出統一的程序性規定,對“機動車輛”、“駕駛行為”、“公共交通道路”等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四是規范罰金刑。可以按被告人駕駛車輛的價值按比例處以罰金刑,一方面規范罰金刑統一標準,另一方面符合被告人實際經濟狀況。五是完善危險駕駛行為方式。從對人精神的影響看,吸食毒品駕車的客觀危害性更大,但如何處理法律暫無明文規定,目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遇到此類案例,因此,對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