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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危險駕駛案件審理的有關問題及建議

    發布日期:2011-10-19

    信息來源: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兩級法院已受理危險駕駛案件33件,審結29件。該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被告人身份多樣,涉及各個年齡段和社會階層。二是肇事車輛以二輪摩托車和轎車為主。三是多數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賠償損失。四是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輕,或刮擦,或追尾,或倒車碰撞,大部分損失在萬元以下。

    存在的問題:一是個別被告人上訴期間逃逸,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開庭前一般不會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一審被判處監禁刑后,個別被告人產生心理落差,借上訴之名拖延時間趁機逃跑。二是缺乏統一具體的量刑標準。人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G/100L”駕駛機動車即被認定為醉酒駕駛,這一標準沒有充分考慮個體對酒精的耐受程度,同時,有的被告人還有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逃逸、前科等各種情節,對此,尚無司法解釋可供執行。三是證據來源不規范。有的駕駛人員在被查處之后不承認自己是司機,有的駕駛人員在遠處看到交警后棄車而逃,甚至有可能對送檢樣本提出質疑等情況;“呼氣”檢測和血液檢測兩個環節間隔時間長短,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四是機動車認定標準不清晰。特別是案發較多的燃油助力車和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全國尚無統一認定標準。

    對策建議:一是適當放寬強制措施條件。對可能逃跑的被告人建議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二是細化量刑標準。對危險駕駛案件涉及的各種情節進行細化,根據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路況人員密集程度、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給予不同量刑。三是統一證據標準。對取證活動作出統一的程序性規定,對“機動車輛”、“駕駛行為”、“公共交通道路”等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四是規范罰金刑。可以按被告人駕駛車輛的價值按比例處以罰金刑,一方面規范罰金刑統一標準,另一方面符合被告人實際經濟狀況。五是完善危險駕駛行為方式。從對人精神的影響看,吸食毒品駕車的客觀危害性更大,但如何處理法律暫無明文規定,目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遇到此類案例,因此,對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方式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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