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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最高法司法解釋要求

    6類減刑假釋案須開庭審理

    發(fā)布日期:2012-03-05

    信息來源:

    據(jù)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 減刑、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措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這個總共29條的司法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鑒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司法解釋選取了現(xiàn)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guī)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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