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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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09年10月15日,市民王小姐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0年2月,王小姐告知公司自己懷孕了,此后仍繼續正常工作。因產期臨近,王小姐于2010年11月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休產假。公司批準給王小姐10天的產假,但王小姐卻休了15天假。2010年12月10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因她連續曠工5天,違反了公司規定,決定解除與王小姐的勞動合同。同時,因公司未繳納生育保險,王小姐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公司也沒有支付王小姐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 隨后,王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支付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小姐的申訴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維權點評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小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義務,判決支持了王小姐的申訴請求。 為什么王小姐“違背”了公司規定,卻能勝訴?濟南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張艷對此點評道,公司規定應遵守法律大前提。《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以上規定,王小姐享有15天的產前休假,某公司以王小姐曠工為由解除與王小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以上規定,應支付王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公司未為王小姐繳納生育保險,應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王小姐符合法律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 (本報記者 劉曉群)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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