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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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堅持把做好群眾工作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有效手段,積極構建群眾工作網絡,探索建立“三四五”群眾工作模式,扎實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取得了較好工作成效。
一、搭建三大平臺,暢通群眾訴求表達通道。一是搭建民意溝通平臺。實行“陽光檢務”,在辦公樓大廳設置觸摸屏,將內部科室職能的劃分、辦公程序、法律法規等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加強控申大廳建設,設立接訪室,優化接待條件,接訪人員掛牌上崗。對外建立門戶網站,開通網上舉報信箱,將檢察工作進展的情況隨時向社會發布,增強工作透明度。主動邀請人民群眾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觀辦公、辦案區域,征求其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建議。二是搭建民生服務平臺。在轄區17個街道辦事處設立了“民生檢察服務熱線辦公室”,聘請民生檢察聯絡員,開展下訪巡訪,深入各街道辦事處受理群眾訴求,建立起覆蓋全區的民生檢察服務網絡。如江蘇、湖北等地的農民工劉某等100余人因承包商拖欠工資80余萬元,要求熱線幫助解決。該院積極與民生聯絡員溝通協商解決辦法,并聯系承包商與農民工代表進行調解,最終使他們在春節前領到了拖欠的工資。三是搭建民憂扶助平臺。積極開展黨員干部“聯心結對辦實事”活動,全院31名副處以上干部每人聯系一名基層群眾,結對幫扶,定期走訪,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辦案中,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盡力解決民憂民難。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夫婦被該院批捕并被法院判刑后,其8歲的兒子無人撫養。為此,該院積極聯系市福利院、市救助站及其原籍親屬,最終,促成王某夫婦與好友湯某簽訂了代養協議。同時,多方協調為孩子就近安排就讀小學,并免除了擇校費用。王某夫婦對檢察機關非常感激,表示一定接受教訓,認真改造。
二、完善四項機制,構建群眾工作制度體系。一是建立群眾矛盾化解機制。建立了市中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區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配備了聯系人員和辦公場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了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機制、逮捕必要性證明機制、捕后快速辦理機制。對交通肇事或因家庭、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協商達成和解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對普通輕微刑事案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或簡化審理。去年以來,共對75件輕微刑事案件依法促進當事人和解,有效化解了群眾矛盾。二是深化群眾訴求說理答疑機制。偵監部門在全市率先推行不捕案件說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了操作細則,工作經驗在全市政法系統公正廉潔執法經驗交流會上推廣。公訴部門區別案件情況,制作并向相應訴訟參與人送達《敦促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書》、《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告慰書》、《對不起訴人教育訓誡書》,全面做好答疑說理和教育感化工作,讓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案件處理決定。三是探索群眾權益保障機制。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的辦案工作機制,推行未成年人特別訊問、品行調查、分案起訴、回訪幫教等制度,與區公安分局、市看守所共同簽署了《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場暫行規定》,制定出臺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施辦法》,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健全群眾評判檢察工作機制。把群眾滿意度評價作為評判檢察執法好壞的重要標準。認真開展案件回訪工作,聽取發案單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對執法辦案的監督意見,使檢察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群眾的愿望和要求。
三、發揮五種職能,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一是發揮打擊職能作用。突出查辦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2010年以來,共立查鎮村干部貪污挪用征地補償款案件、城市拆遷領域貪污賄賂等案件11案26人,房產管理系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案11人,針對涉農職務犯罪上升的趨勢,深入調研、認真分析案發原因和特點,提出預防對策建議,市委領導同志專門作出批示。二是發揮預防職能作用。在全市檢察系統率先與區財政局聯合簽署了《關于在政府采購領域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意見書》。與區委有關部門聯合建設了數字化預防警示教育基地,自建成以來,黨政、金融、稅務等部門行業6000余人前來參觀,取得良好教育效果。檢察日報、大眾日報、濟南日報等多家媒體,對該院創新反腐倡廉載體,強化警示教育效果進行了報道。三是發揮服務職能作用。開展對監外罪犯幫教服務工作,制定了每季度與公安民警見面、與群眾監督考察小組見面、與被監管人見面的“三見面”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監外罪犯的思想和生活動態,對于發現的問題和其面臨的困難,及時開展幫教服務。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就有關問題定期通報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解決協商。四是發揮監督職能作用。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針對法院調解結案的某企業欠款糾紛案,依法運用再審檢察建議對缺乏事實證據的法院調解書予以監督,最終使該起涉案50余人的欠款糾紛案得以妥善解決。五是發揮職能導向作用。不定期開展法律宣傳進學校、進社區等活動。堅持每年開展“舉報宣傳周”活動,積極發動群眾舉報犯罪行為,同時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對提供線索經立案偵查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實名舉報人,均進行表彰獎勵,激發了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調研宣傳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