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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抵押房產疑案”

    發布日期:2012-05-08

    信息來源:

     

     
    拿著欠款人的房產證就能以房抵債?錯了!由于沒有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債權人的這一主張無法實現。近日,商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
    回顧
    2010年1月,商河居民王某欲在縣城開服裝店,向多年鄰居肖某借款5萬元,并主動寫下欠條:“今王某向肖某借錢5萬元,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還清,如到期未還,將王某的房產(寫明房產證號)無條件過戶給肖某”,王某當時即將欠條中所涉房產的房產證交給了肖某。借款到期后,肖某去找王某說明情況,要求還款,但王某說最近經濟比較緊張,請求再等等。以后王某又催要過幾次,每次都無功而返。無計可施之際,肖某想起王某的房產證還在自己手里,并且欠條中也有記載,心中便有了底,起訴到法院,請求以房抵債,還清欠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并未就房產抵押情況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即使房產證已經交由債權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擔保登記,也不會產生抵押擔保的效力,此種情況亦不屬于權利質押,所以未起到保護債權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處理,判令被告王某還款。現在肖某只能期待王某能夠想辦法盡快還清欠款。
    法官
    釋疑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設定抵押的情況比較少見,像本案中將房產證交由債權人持有,一般人通常誤解為,房產證是房屋產權的表現,持有房產證,也就控制了房產,能夠起到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但實際上,以房產作為抵押需要當事人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才能產生抵押擔保的效力。
    雖然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但一般當事人不會注意到去有關部門做抵押登記。當今形勢下,民間借貸因為操作的快捷性、靈活性在社會中普遍存在,人們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但基本的法律常識卻相對匱乏,兩者之間引發的矛盾,導致了此類“有保護權利的意識,卻不知用何種方式保護”的情況發生。
        (孫海霞 陳宜森 吳巍書)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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