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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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細節公開
內幕交易獲利4億
據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布《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公布了黃光裕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等典型案例。
2007年4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產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產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并指令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余元,賬面收益348萬余元。
2007年7、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并安排其妻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期間,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余元。
許鐘民還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其妻李善娟及相懷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余股,成交額共計181萬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鐘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鐘民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還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其中黃光裕系主犯,杜鵑、許鐘民系從犯。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是“兩高”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就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處罰標準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明確劃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范圍
問: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司法解釋中關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援引了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包括“(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三方面綜合判斷是否屬于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問: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司法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對于后兩類人員,只要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被認定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偵查機關需要通過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屬于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同時沒有正當理由和正當信息來源,才能說明被告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規定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問:司法解釋中為何規定了“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答: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司法解釋借鑒了成熟資本市場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規定了不屬于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
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答:司法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作了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據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記者 楊維漢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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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犯罪逐年增多內幕交易犯罪三大特征
近年來,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態勢。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通過對近5年來司法機關查處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呈現出以下特征:
一是社會危害大。證券、期貨犯罪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面廣,涉及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
二是專業性強。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涉及證券、期貨、法律、會計、計算機和網絡通信技術等諸多領域,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和信息技術手段。
三是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聯網、3G通信等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實踐中查辦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較遠。
(據新華社電)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