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詢:某超市的服務班車在行駛途中為躲避一輛突然拐彎的電動車剎車不慎,致使乘坐在該服務班車上的一位老人跌倒受傷,后被急送至醫院診治,經醫院檢查,老人肋骨骨折伴左側少量胸腔積液,頸椎間盤輕度突出,后經法醫鑒定,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老人的子女認為責任應由超市承擔,但超市認為騎電動車的人也有責任,超市全部承擔不合理,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老人因乘坐超市提供的免費服務班車并造成損害,屬超市違約,超市應承擔違約責任。
超市開通免費班車,是出于為增加更多的消費客戶這一商業目的所推出的一種營銷模式。商家提供接送客戶的服務班車是屬于商業活動中的服務行為。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費班車,雙方之間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受傷乘客可以向超市經營者追究責任,也可以將超市經營者和服務班車一并起訴。“免費”并不等同于“免責”,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費班車,超市即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F超市違反了該項義務,即構成違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老人可以要求超市承擔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各項費用。至于騎電動車的人應該承擔多少責任,不需要老人去追究,那是超市和班車運營者及第三人(騎電動車的人)之間的事,超市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第三人(騎電動車的人)索賠。(12348提供孫金玉整理)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