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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買賣農村住房合法嗎?

    發布日期:2012-09-22

    信息來源:

    市民趙先生來電咨詢:自己是外地來濟務工人員,想在市區周邊買套村居蓋的無證房,但聽說有很多限制,將來自己的某些權利可能無法得到保障,想知道法律在這一方面有何規定?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農村房屋的買賣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另一類是農村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這一類中又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另一種是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
    市民在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于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農村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已沒有任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規定,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二、對于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的土地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就是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作出如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因此,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辦理宅基地過戶登記的。農村的土地只是屬于本集體所有,如果隨意將房屋轉讓非本集體成員,那么無疑是侵害了本集體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因此這類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三、對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應當是允許的,也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但是只能轉讓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并且村民將房屋轉讓他人后,將不能再申請宅基地。這種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有效合同。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提醒廣大市民遵守法律規定,不要隨意買賣農村房屋。
    公用綠地隨意出售
    不合法
    市民李大爺來電咨詢:自家樓下的綠地被一樓住戶用欄桿給圍了起來,并在里面安裝了搖椅。他們找一樓住戶質詢,對方說他給開發商交了三萬元錢,此處綠地應由自己支配和管理。開發商解釋說三萬元是住戶交的“認養費”,正在和一樓住戶協商要求其拆除圍欄和搖椅,但對方不配合,開發商表示他們也很無奈。李大爺想咨詢一樓住戶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利益?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答復:公共綠地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之一,購房者有對該綠地的使用權。開發商將公共綠地變成了私人花園出售,小區其他居民利益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該業主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
    另外,開發商出售公共綠地也違反了國家有關商品房計量辦法的規定。關于商品房面積的計算、測量辦法中,在商品房的套外面積及公攤等方面,均沒有規定公共綠地部分。業主雖然可以從開發商處“認養”綠地,但不能設置圍欄,歸為私用。
    因此,開發商應積極和一樓業主協調,要求業主將圍欄及搖椅拆除將綠地恢復原樣,并適當補償因其管理不到位而給其他業主帶來的損失。
    (12348提供 史春勇整理)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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