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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民間借貸“借條”官司逐年增多

    如何打借條最保險 聽法官怎么說

    發布日期:2013-02-16

    信息來源:

    “2012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20多起民間借貸借條糾紛,數量較往年有所增加,并且出現了不少新情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告訴記者,一些朋友間因為借條沒打清楚,最終反目成仇。法官提醒群眾,借條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逐年攀升,在打借條的時候一定要把握好細節,可以為日后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打完借條 親友翻臉
    今2012年9月,兩起曲折的借條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審理終結。
    第一起是叔叔楊某告侄子王某。王某從2007年11月開始多次向叔叔借款。后經催要,王某幾經償還,仍欠叔叔46萬元,2009年9月,叔叔讓王某立字為據,約定2010年3月還清欠款。可王某又償還了10萬元后就沒了下文。在這張借條上,還有兩個借款人李某、尹某也簽了名。其間,王某因日常瑣事惹惱了楊某,楊某一氣之下非要王某償還全部剩余款項,尹某借機稱:“既然你非要讓他還,那我就不還了。”并經楊某同意在借條中自己的名字前加上“證明人”三個字。王某則堅持:“借條上有三個人的名字,我們仨約好我還10萬元,其余的他倆還。”
    第二起是郭某買房,向于某借款,由蔡某、張某二人擔保。在打借條之前,郭某向蔡某、張某說明“因購房需要2萬元,請你們共同進行擔保。”二人同意后,郭某拿來一張空白紙,蔡某、張某覺得平時都是好哥們,便緊挨著郭某的名字匆匆簽了名,并注明是擔保人,擔保期限至還款人還清止。但等到于某拿著借條找二人還錢時,二人傻了眼:紙上的借款金額竟然是14萬元!由于郭某無力還款,于某要求蔡張二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蔡某、張某卻懷疑郭某和于某串通詐他們的錢。
    還款過程易遇“三變”
    “由于借條是審理民間借貸官司中的王牌物證,在實際情況與借條表述有距離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主張的隱情沒有對抗借條表面信息的證據,會吃啞巴虧,喪失法律的救濟。”主審法官介紹。經過了時間、情事變遷,原先的事實會顯得越來越模糊。法官稱,借條易遭遇三變:一是人變,還款過程中發生債權債務轉讓、自然人或法人的死亡、消滅;二是款變,部分款項歸還或還舊債貸新款;三是字條變,單方修改借條內容,愈發使事實撲朔迷離。
    法官分析,在楊某訴侄子王某一案中,尹某事后修改了借條,在自己名前加“證明人”字樣,試圖將三人共同債務變為王某一人的債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債權人有權免除部分共同債務人的債務,但前提是不能因此加重未被免除者的義務,除非對方愿意。一經免除,這部分債務也應從總債務中免除。所以本案中,享有債務免除權的人是楊某,并且他應以書面的形式明確提出,其他人單方做出或未明確做出的行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認為楊某的借條仍屬三人共同債務,楊某可以向任意一人主張全部債務,具體每個人償還多少,可以按共同債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但這個內部約定并沒有經過楊某同意,只在王、李、尹三人間生效,王某不能因為還過內部約定中的10萬元而撇清債務,他可以還清所有債務后向李、尹二人追償。
    在郭某借款,蔡、張二人擔保一案中,顯然蔡、張二人在簽字時存在明顯疏忽大意,在沒有寫明款項的空白紙上簽字的行為等于埋下定時炸彈。即使正如他們所言,于、郭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串通欺詐他們,他們也沒有證據對抗白紙黑字的借條。“擔保期限至還款人還清止”的約定,在《擔保法》中視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不明,于某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的意義就是與債務人相同的義務。
    打好借條謹記“三要”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大量增多,辦案法官總結稱,過去,許多人礙于情面不打借條,或償還債務后不及時銷毀借條,覺得那是有損感情的事。現在,人們漸漸有了打借條的意識,但還不知道如何打才能既保證好借好還,又保證友情長存。我國《擔保法》已對如何打借條作了諸多明細規定,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法官提醒,打借條最重要的三件事一定要注意:借條要件一定要準確無誤,包括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時間、還款期限、債務人、債權人簽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進而明確自己在債權債務中承擔的責任。尤其是在多人簽字的借條上,有債權人、債務人,還有擔保人、見證人,如果是擔保人,又分一般擔保,或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責任是與債務人有先后之分,而連帶責任則與債務人承擔并列還款義務,如果不明確注明,將依法視為約定不明;在還款的過程中,由于時間漫長,一旦發生情事變更,不要擅自修改借條,一定要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做出與事實相符的雙方都認可的更新或修改。(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 周愛省)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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