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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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名片
2007年12月,平陰居民夏忠(化名)在中信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間,他刷卡消費了3萬多元,其中本金1萬余元,利息滯納金共計2萬余元。雖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仍然逾期45個月未償還。2012年6月4日平陰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將夏忠抓獲,同時,扣押了夏忠的3萬余元現金歸還銀行。近期,經平陰法院審理,夏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已歸還透支的銀行本金、利息、滯納金,具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夏忠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信用卡透支≠銀行借款
“很多市民對于信用卡的認識存在不少誤區,以為欠信用卡和銀行貸款是一樣的,即使刷卡消費不還也無非就是民事案件。然而,二者是有原則不同的。”平陰法院刑庭庭長賀濤說,銀行貸款是一種先貸款后消費的行為,而信用卡是一種先消費后還賬的行為。本案即屬于信用卡詐騙犯罪范疇。
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當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罰款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即可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1萬元以上就要立案追訴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何界定?法官指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具備這些情形之一,不管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本意,都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這是法律對社會誠信的一種保護,也是對不守信用的制裁。
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收到催款通知千萬別“不理睬”
平陰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
委員張吉奎提醒市民,作為信用卡的持有人,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要及時還款,因為法律規定銀行催收的次數是有限制的,超過兩次即視為拒不歸還,就可能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不得超過三個月,這也是一個硬性的規定;
持卡者更換聯系方式時(例如電話、手機、住址),要及時通知信用卡發放銀行,避免失去聯系;
持卡人應量入為出,不要為了應急無節制地刷卡,因為如果“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也是犯罪故意的一種表現;
當還款能力出現變故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系,講明延緩還款的原因,取得對方的諒解,切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本報記
者 劉曉群 通訊員 李明君)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