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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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小區,物業服務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日益占據一席之地,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物業糾紛頻發,成為制約物業發展,影響業主生活的一大問題。記者從濟南仲裁委調解中心了解到,該中心2013年第一季度受理了數百件民商事糾紛,其中物業糾紛
約占50%以上。
糾紛頻發為哪般
服務和管理不善引發物業糾紛
在市中區某小區,不少業主拖欠物業費。記者跟隨仲裁員在調解中發現,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業服務和管理不到位。譬如,公共走廊的窗戶破損,物業沒有修理反而將其封死;維修養護不當,造成綠化和部分設施損壞;某業主家因房屋質量問題發生漏水,請物業前來拍照留證,可物業拍照后卻將照片遺失了。客觀地說,這家物業的大部分日常服務都做得不錯,但這些小事累加起來,雙方的矛盾就越來越深。
溝通不暢物業成了替罪羊
在另一個小區,物業和業主的矛盾主要是溝通不暢引發的。一進某單元的樓門,一個深深的電梯井就映入眼簾,業主非常不滿,怨氣都撒在物業公司身上,長期拖欠物業費。其實,未安裝電梯是開發商的責任,物業卻成了替罪羊。物業也沒有向業主解釋責任義務關系,而是一推再推,不予理睬,還態度強硬地催收物業費,導致雙方矛盾激化。經過濟南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的解釋勸說,大部分業主很快明白過來,同意繳納物業費。調查中發現,其實大多數業主都很明理,并不愿拖欠物業費,如果雙方的溝通順暢一些,物業的態度耐心一些,誠信為本,和氣生財,這一糾紛本不應該發生。
如何預防、化解物業糾紛?濟南仲裁委員會就一些常見問題給讀者提個醒。
簽訂合同注意“摳字眼”
今年年初,我市某小區幾十戶業主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來到濟南仲裁委員會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調解員在調查中發現,雙方簽訂的物業合同中約定,“每月1—5日物業公司上門收取物業費”,但物業公司忽略了“上門”這一約定,每次都是貼張告示,坐等業主上門繳費。業主拖欠物業費后,物業公司按合同約定,要求拖欠費用的業主繳納滯納金,業主則認為物業公司沒有上門收取,拖欠的責任在物業。這種被動的情況,就是物業公司不重視合同所導致的。
重視合同,不僅對物業公司重要,對業主也很重要。現代物業管理是一種合同行為,雙方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都要充分重視,在條款中盡可能詳盡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任何霸王條款都是不合法的;而有意下套,淡化義務,曲解或誤解誤讀合同條款也是不理性的。
物業不是“大管家”
某小區的張女士最近和物業公司鬧起了矛盾。張女士入住新房不久,發現窗戶縫隙過大,冬天呼呼漏風;她樓上的住宅出租給一家公司商用,每天人來人往,嘈雜又不安全;單元門還壞了,張女士必須從十樓下來給客人開門。張女士多次找物業反映,一直得不到解決,一怒之下停繳了物業費。
其實,這些問題雖然給張女士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但并不是物業公司的責任。新房窗戶縫隙過大,屬于房屋質量問題,應找開發商維權。物業沒有執法權,不能強行取締住改商,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才是正道。單元門損壞問題,物業已經向廠家報修,過一段時間就能解決。物業公司不是“大管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享有權利,業主不能期望物業能包管小區內的一切事項。
別拿前期物業合同
不當合同
某些物業糾紛中,業主認為,自己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過合同,因此不需繳納物業費。其實,這也許是因為不了解前期物業合同所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物業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涉及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也涉及業主,只要不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就對業主有合同效力。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就終止了。
誰來擔責不能“分不清楚”
馬先生的愛車在小區被劃,小區雖說24小時全方位監控,但視頻模糊,無法找到肇事者。馬先生認為自己已經繳納車位費,物業有看管義務,應賠償劃車損失。物業則不肯賠償。這就是典型的責任不清。值得高興的是,《山東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已經規定,停車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產生的費用。因此,再發生類似事故將由保險公司賠償。(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 周茂林 王萍)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