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59XL/2024-01228 | 主題分類: | 政府辦公廳,財政_金融_審計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發布日期: | 2024-09-12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統一編號: | JNCR-2024-0020004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4〕27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 主題分類: | 政府辦公廳,財政_金融_審計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 發布日期: | 2024-09-12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統一編號: | JNCR-2024-0020004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字〔2024〕27號 |
| 有?效?性: | 0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字〔2024〕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5日
〔聯系電話:市財政局國有金融資本監管處(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處),51707528〕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以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政策性基金。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重點突出、管理規范、風險防控的原則,聚焦服務實體經濟、支持主導產業、精準匹配項目、放大撬動作用的目標定位,嚴格落實“不以營利最大化定義基金、不以增加財務投資新設基金、不以單純擴大規模管理基金”要求,確保政策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
第二章 整體架構
第四條 按照功能定位和投向,設立天使創投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包括信息技術、智能制造、生物醫藥、戰略新興產業引導基金)、重大項目協同發展引導基金等6只引導基金。引導基金下設立N只參股基金(包含投資單一項目的項目基金)、股權直投項目等,打造“6+N”濟南市政府引導基金集群。
第五條 引導基金重點圍繞國家和省、市重大戰略、重點產業、科技成果轉化等領域開展投資:
(一)天使創投引導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圍繞初創期、中早期科技型企業,重點用于支持我市高水平科技成果引進轉化、人才項目引進落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助力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
(二)產業引導基金聚焦我市鏈主企業,重點用于支持全市四大主導產業、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群和戰略新興產業等高質量發展以及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培育,加快推進綠色低碳、鄉村振興、數字經濟產業發展。
(三)重大項目協同發展引導基金重點履行基金招商引資職能,主要聚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的重點項目開展招商引資和產業項目并購,圍繞我市重大項目建設開展協同投資。
第三章管理機制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一)市財政局為引導基金牽頭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級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強化政府預算對財政出資的約束,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和投資范圍,負責引導基金制度建設,安排市級引導基金預算并撥付出資;負責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和參股基金績效抽評;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備案。
(二)市委金融辦負責牽頭制定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獎勵政策。
(三)市投資促進局負責做好基金招商引資項目對接工作,推動基金賦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優質項目落戶。
(四)各產業主管部門提議發起設立參股基金的,應當在基金要素齊備前提下,做好主管領域內擬設參股基金事前績效評估,會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制定擬設參股基金的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并落實績效監控;做好主管領域內重點項目儲備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開放項目庫,推介領域內項目。
第七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日常管理運營,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通過參股方式與其他資本合作設立參股基金,或通過增資、受讓份額等方式參與已設基金;負責引導基金績效自評,監督參股基金規范運營;對引導基金進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和參股基金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進一步優化基金資源配置,推動建立全市基金重點項目庫和項目篩選評價機制,根據政策必要性和市場投資可行性,對基金擬投項目實施綜合評定,提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主動管理能力。
第四章 基金設立
第九條 政府以資本金注入或受托管理撥付方式對引導基金出資。引導基金按照我市設立基金的相關規劃,充分運用市場化方式推進參股基金設立。
第十條 引導基金直接出資設立的參股基金原則上應在濟南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引導基金間接出資設立的基金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及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的關聯方在參股基金中的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參股基金規模的2%;參股基金規模在10億元及以上的,一般不低于參股基金規模的1%。
第十二條 選定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要求,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受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近3年內未受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紀律處分,且常駐濟南市的管理團隊成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五章 投資原則及認定
第十三條 天使創投引導基金對天使類參股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50%,對單只參股基金出資不超過1億元,市、區縣(含功能區,下同)兩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60%;對創投類參股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30%,市、區縣兩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50%。
第十四條 產業引導基金對產業類參股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25%,其中對重點投向鄉村振興領域的產業類參股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30%。市、區縣兩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50%。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協同發展引導基金面向“雙招雙引”等全市重點項目設立的項目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基金規模的20%,市、區縣兩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基金規模的50%;對基礎設施類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25%,市、區縣兩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50%。
第十六條 對用于支持全市重大發展戰略和關鍵領域的參股基金,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可適當放寬引導基金出資比例。
第十七條 參股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規模的30%(項目基金除外)。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安排用于股權直投的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10%。
第十九條 根據參股基金類型,設置差異化返投要求。產業類參股基金投資濟南市企業的金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5倍,創投類、天使類參股基金投資濟南市企業的金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實際出資額的1.1倍。基礎設施類參股基金、項目基金及重點投向鄉村振興領域的參股基金所募集資金原則上全部投資濟南市內。
第二十條 以下情形可認定為投資濟南市企業的資金:
(一)投資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業的;
(二)投資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在外地登記注冊的子公司或被其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外地企業的,資金數額可按照基金實際投資額認定;
(三)投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對我市招商引資有一定貢獻的外地企業的,資金數額可按基金實際投資額予以加倍認定;
(四)投資用于基金管理機構從外地引進重大科技成果或優秀技術團隊的,或基金發揮主導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可按照“一事一議”規則認定投資濟南市企業金額;
(五)其他可認定為投資濟南市企業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參股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投資項目處于上市期或禁售期等特殊情況的,存續期限可由出資人另行約定。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激勵
第二十二條 參股基金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分配或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依據參股基金投資效率及投資濟南效果對非財政性出資人及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讓利。參股基金清算退出時整體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對參股基金投資濟南市企業按照不超過相應額度超額收益的50%給予讓利。參股基金在規定時間內超額完成返投比例,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在上述讓利標準的基礎上,給予基金管理機構額外讓利。
第二十四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鼓勵參股基金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在存續期內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參股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參股基金達到相關返投要求可享受優惠轉讓政策:
對產業類參股基金,自參股基金注冊之日起3年(含)內購買的,引導基金可按原始出資額轉讓;設立3年以上的,引導基金股權或份額按照市場價格轉讓。對天使類、創投類參股基金,自參股基金注冊之日起5年(含)內購買的,引導基金可按原始出資額轉讓;設立5年以上的,引導基金股權或份額按照市場價格轉讓。參股基金投資濟南市人才企業的,可在基金合伙協議中約定允許人才企業創業團隊按照上述優惠條件優先購買引導基金份額。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按規定建立引導基金運作監測機制,圍繞募資、投資、運營、退出等重點環節,科學設置監測指標,客觀反映基金運營成效,防范運行風險。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效風險防控機制,及時報告基金運行中的重大事項。對參股基金或直投項目出現重大風險或經營變化,可能帶來重大投資損失的,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引導基金、參股基金運營和托管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報送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要求審慎經營,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資金募集管理、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參股基金須按照行業管理要求進行基金產品備案。
第二十九條 參股基金應當委托具備托管資質的銀行進行托管,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托管銀行應嚴格履行資金托管責任,負責資產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并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確保托管資金安全。一旦發現資金異常流動,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暫停支付,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要求,按時完成基金管理系統相關數據填報。填報數據應事先經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審核,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級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根據參股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及實際投資進度分期分批實繳出資,除爭取中央、省級財政資金外,不得先于其他出資人出資。
第三十四條 參股基金存續期間,未經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同意,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及管理機構核心人員原則上不得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重組或更換:
(一)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含引導基金在內)權益的投資者同意或者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程序決定,或經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含引導基金在內)權益的投資者要求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
(四)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管理機構重組或更換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終止與退出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轉讓基金份額等方式從參股基金中退出。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參股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參股基金設立1年以上未備案,或備案后1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參股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不再符合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條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引導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九章 考核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覆蓋財政資金從出資到退出全周期的考評機制和多層級引導基金年度績效評估機制,制定引導基金差異化績效評價體系。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管理的引導基金進行績效自評,會同產業主管部門對參股基金進行績效初評。
市財政局負責對引導基金自評結果進行復評并對參股基金進行抽評,每3年完成一輪對參股基金的全覆蓋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參股基金投資期結束、退出清算時,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形成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運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及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落實適度監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指導和國家基金業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業務監管。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理中存在的涉及財政資金、地方金融管理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鼓勵各級干部擔當作為,支持大膽創新。在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遇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財政投資基金盡職免責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濟政辦字〔2022〕36號)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省級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辦字〔2018〕71號)、《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濟南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投資的意見》(濟政辦字〔2019〕65號)、《濟南市財政局關于濟南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出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濟財辦〔2019〕2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根據上述政策簽署的協議,繼續按照原協議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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