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596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發布日期: | 2025-11-06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JNCR-2025-0010003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5〕6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 |
|---|---|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 發布日期: | 2025-11-06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 |
| 統一編號: | JNCR-2025-0010003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5〕6號 |
| 有?效?性: | 0 |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發〔202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22年5月26日印發的《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濟政發〔2022〕5號)同時廢止。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聯系電話:市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處,51707124)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采取直接投資方式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前期工作、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竣(交)工驗收、結(決)算和交付使用等進行專業化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責任單位,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文件中明確的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項目(法人)單位,是指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文件中明確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受項目(法人)單位委托,負責對項目進行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并履行代建職責的單位。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代建制:
(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政法基礎設施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市代建制管理工作。市重點項目服務中心按職責做好有關事務性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籌措,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審計部門依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園林和林業綠化等部門依職責做好代建項目的行業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初步設計及概算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資額,自進行施工圖設計起至缺陷責任期結束,代行項目(法人)單位職責,負責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按規定辦理項目移交,依法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工程質量等責任。
第七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由項目(法人)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項目(法人)單位向責任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搶險救災的;
(三)對技術、工程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情形的。
代建單位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不得轉包代建項目。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后,項目(法人)單位、代建單位應當簽訂代建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代建單位管理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相關行業領域具備一定的實力;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或工程監理資質或同時具備施工總承包和工程設計資質;
(三)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代建工作、項目管理或全過程工程咨詢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規章制度;
(五)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被依法依規實施市場、行業禁入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以及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代建單位的情形。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上述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合同,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質量安全等負全面責任,不得將代建的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肢解轉讓。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代建制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是否實施代建項目;
(三)審核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按程序審批初步設計概算;
(四)組織實施代建單位考核評價和后評價;
(五)監督檢查代建項目實施,制止、糾正有關違法行為,或者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六)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提出項目需求、功能定位,編制并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二)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選擇和委托等工作,簽訂并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合同;
(三)會同代建單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報責任單位審核后實施;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會同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及年度支出預算;
(五)參與施工圖設計、工程變更、概算調整及相關評審工作;
(六)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協助代建單位辦理代建期間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及時出具委托手續、提供相關資料、簽章等;
(七)監督工程質量、進度及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的招標工作,將發現的問題報告責任單位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組織或參與項目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后,接受資產移交,辦理產權登記;
(九)參與對代建單位考核評價;
(十)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責任單位負責督促代建單位落實項目推進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本單位項目管理目標、工作機制及總體方案,推進項目建設;
(二)審核確定年度工作目標計劃,并據此跟蹤、協調、檢查、督促代建單位推進落實,確保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三)督促代建單位抓好項目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竣(交)工驗收、結(決)算和交付使用;
(四)督促代建單位上報項目建設信息并進行核實;
(五)審核代建項目重大工程變更必要性等;
(六)審核預備費的使用;
(七)強化代建項目的過程監管;
(八)參與代建考核評價、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九)協調推動代建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代建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單位職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代建組織機構,配備符合代建合同要求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由項目經理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項目經理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且不得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項目;
(二)合同簽訂后制定切實可行的代建工作計劃、措施;
(三)組織施工圖限額設計及預算的編制和報審;
(四)以項目(法人)單位名義辦理代建期間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
(五)會同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依法與相關單位簽訂合同;
(六)負責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環保、檔案等全過程管理;
(七)對工程變更和概算調整事項進行審核論證,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八)協助項目(法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及年度支出預算計劃,根據工程進度向項目(法人)單位提交資金撥付申請;
(九)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參與項目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一)完整移交項目建設及竣工材料,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法人)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二)配合代建考核評價、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十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確定實行代建制后,項目(法人)單位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并報送責任單位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概算組織實施代建,不得擅自變更調整。實施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的,代建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法人)單位報告變更原因、影響分項投資及總投資和工期等情況;需使用基本預備費時,須獲得責任單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突破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向項目(法人)單位提出調整方案。項目(法人)單位研究同意并落實資金來源后,將調整方案附帶相關材料報責任單位審查和市發展改革委批準。
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應當在招投標、基礎施工完成、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開展投資和工期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可以要求代建單位提供履約擔保,具體擔保方式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的約定工期組織實施代建。因不可抗力事件、政策調整等因素造成工程延期的,應由項目(法人)單位、代建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協議)重新約定。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其交付項目(法人)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代建單位承擔保修責任,項目(法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配合項目(法人)單位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在3個月內向項目(法人)單位辦理工程和財務檔案、竣工資料、資產等移交手續,協助項目(法人)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協助項目(法人)單位根據項目投資、建設工期等情況,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資計劃和部門預算。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建設財政資金由項目(法人)單位依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由項目(法人)單位籌措并落實到位,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
第二十九條 前期已發生的土地購置及其他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專賬管理,竣工后一并進行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代建管理費原則上預留5%—10%,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無質量問題后支付。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的支付,由代建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向項目(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法人)單位報經責任單位審核同意后撥付。
第三十二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向項目(法人)單位按月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資金使用情況,重大、特殊情況及時報送,竣工驗收后報送代建工作總結報告。
第六章 獎懲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因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等工作,實現項目竣工決算投資比最終批復的概算總投資有結余的,可將結余資金的一定比例獎勵給代建單位,其余部分繳回市財政或按投資比例退回項目(法人)單位。
第三十五條 因代建單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約定,或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由代建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在項目代建過程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影響建設項目建設或者給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代建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農林水利、市政設施等領域的項目以及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關于項目代建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各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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