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10000418859XL/2014-14746 | 主題分類: | 政府辦公廳 |
|---|---|---|---|
| 成文日期: | 2014-01-13 | 發布日期: | 2014-01-13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統一編號: | JNCR-2014-0020001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14〕1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 主題分類: | 政府辦公廳 |
| 成文日期: | 2014-01-13 |
| 發布日期: | 2014-01-13 |
| 發布機關: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統一編號: | JNCR-2014-0020001 |
| 標??題: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14〕1號 |
| 有?效?性: | 1 |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13日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濟南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0號),加強城市規劃區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建立完善由市發改、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交通運輸、住房保障管理、人防、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等部門參加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研究確定地下空間年度建設規劃和單建人防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及具體項目規劃、策劃方案。
第三條 人防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由市人防部門會同市規劃、發改、國土資源、市政公用、城市園林等部門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按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條 市規劃部門編制修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人防工程建設專項規劃,將人防工程主要控制指標納入片區、街區控制性規劃,主要包括人防設施位置、規模、邊界及用地要求等。
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策劃時,應將結建人防工程規模及空間要求等主要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策劃方案。
第五條 新建(改、擴建)大型公共設施、重點防護目標等民用建筑,一般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結建人防工程;新建(改、擴建)其他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地上總建筑面積8%的比例結建人防工程。
新建20層以上民用建筑、超限建筑、標志性建筑結建的人防工程,抗力級別應為5級以上;其他民用建筑結建的人防工程,抗力級別應為6級以上。
第六條 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結建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 結建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應當在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同時編制人防工程設計方案。
市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設計方案出具的審查意見,作為建設項目結建人防工程設計的依據。
第八條 結建人防工程設計方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人防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組織施工圖設計,并向相關部門、單位申請施工圖審查。施工圖經審查批準后,由市人防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人防工程確認書》。
第十條 結建人防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到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相關防護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實地標注結建人防工程區域。
結建人防工程應當與地表工程一并進行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
市人防部門應當依據建設項目規劃核實的實測成果重新核算實建人防工程面積。實建人防工程面積低于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結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市人防部門備案,辦理結建人防工程移交手續,簽訂《國有人防工程移交書》,并向市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檔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時,應當出具市人防部門核準的人防工程圖紙;銷售房屋時,應當公示市人防部門核準的人防工程面積和區域示意圖。
第十三條 單建人防工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后,建設單位向市人防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經市人防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手續。以出讓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市人防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經人防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市政設施紅線范圍內的單建人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持國家或省人防部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文件,征求市市政公用部門意見,并按市政設施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市政設施占用、挖掘等手續。
(三)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人防工程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經市人防部門審查后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設計方案要求組織施工圖設計,經相關機構和市人防部門審查后,分別到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市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相關防護監督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五)人防工程通過市規劃部門規劃核實后,方可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市人防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隧道、地下過街通道項目建設,應當按照最低防護級別標準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單建地下停車場等其他地下空間開發項目建設,應當按照6級以上抗力標準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河道藍線內新建人防工程設計和建設,應與地下通道、城市軌道交通及隧道的平時使用和連通需要相結合。
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設項目參照結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單建人防工程應當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資料;結建人防工程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國有人防工程移交書》。
第十六條 使用國有人防工程的,應當與人防部門簽訂使用合同和安全使用責任書,并認真落實人防工程有償使用規定。人防工程有償使用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出租經營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原則由使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落實維護管理工作,并確定維護管理責任人。市人防部門應當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登記建檔。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人變更的,應當報市人防部門備案。戰時人防工程由市人防部門統一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條 縣(市)人防工程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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