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近日,新華社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并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
網絡紅包是否應該繳納個稅?曾經存在爭議。201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了3點: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不征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網絡紅包繳不繳個稅,但對網絡紅包性質沒有清晰界定,在坊間仍然存在一些爭議。此次,兩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
這種定性比較準確,因為企業向個人發放現金網絡紅包,是通過送禮達到推廣促銷等商業目的,根據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明確了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禮品應繳個稅,讓納稅人清楚這種網絡紅包為何要納稅,對于各地稅務部門規范征稅,以及納稅人依法納稅具有指導意義。當然,網絡紅包涉稅問題需細則支撐,避免個別企業以員工個人名義發放網絡紅包逃避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