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層,曾出現過同一單位不同部門或者不同單位在執法中“你走我來”的執法擾民情況,也出現過遇見情況彼此推諉的現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就是要解決這一問題,也是省、市黨委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改善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
前期,市委、市政府召開了專門會議,對全市范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作出了部署,歷下區委、區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把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由區委、區政府強力主導推進。區編辦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探索歷下特色,通過整合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和執法機構,在全區范圍內形成了“1+7”模式,變“分散執法”為“集中執法”,變“多頭執法”為“綜合執法”,打破條塊壁壘,提高執法效能。
2017年11月3日,歷下區確定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12月15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掛牌;12月29日,歷下區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掛牌……記者近日走進歷下區,對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行了深入采訪。
街道層面能不能執法?
確立“1+7”改革模式,推動執法重心下移,構建區街綜合執法體系
簡單舉個例子:接到餐飲油煙擾民的舉報,到底誰來執法處罰?需要環保部門出具認定書,工商、食藥監等部門檢查相關證照,執法部門進行處罰……但這些執法順序,哪個在前?哪個在后?怎樣確保執法有效,又不會重復執法?
為解決類似問題,歷下以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為契機,積極探索并確立了“1+7”改革模式,同步完善街道執法體制。
“1”是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基礎,組建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按照發生頻率高、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多頭交叉重復執法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四標準”,將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城市綠化、房屋管理、建筑管理、城市規劃、人防管理(涉密事項除外)、城市環境保護(僅限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和亂排污水影響市容環境)、工商行政管理(僅限戶外場所無照經營)、畜牧獸醫、水行政管理等11個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納入綜合執法范圍。
“7”即除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外,保留市場監管、環境監察、文化旅游、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勞動監察等7支專業執法隊伍,實現“分散執法”向“集中執法”、“多頭執法”向“綜合執法”的轉變。
在街道層面,則形成了“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執法體系,派駐執法中隊實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街道辦事處管理為主的體制。各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組織協調轄區內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食品藥品、司法、公安等部門派駐執法機構及辦事處工作力量開展聯合執法。目前,歷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已批復組建,“三定”規定已按程序印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向社會公布。通過改革,強化屬地監管責任,賦予街道更多的指揮權、調度權,破解“街道辦事處看到管不,部門管到看不到”這一尷尬局面,讓執法真正“蹲下身,服人心”。
區級層面的改革怎么推進?
加強組織機制保障,注重宣傳督導考核,推動改革舉措落地生根
改革涉及方面多,更需要堅定不移的信念和決心推進。歷下區制定了由區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10月16日,市編委批復歷下改革方案后,一周內,區委常委會專門研究、討論通過了歷下改革方案;兩周內,召開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部署會;三周內,再次召開常委會,綜合行政執法領導班子配備到位,高效推動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組建。
在前期充分調研摸底的基礎上,圍繞解決基層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門協作不暢、信息共享不暢、舉報投訴推諉扯皮等具體問題,搭建了“1+1+7”的協作配合框架,即制定1部協作配合機制意見,明確1項職責邊界界定原則,建立舉報投訴信訪受理、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執法協作制度等7項協作配合制度,確保綜合執法的協同性、實效性,已于2017年12月中旬以區政府文件印發實施。
歷下區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細化為18項具體任務,每周一調度,每周一匯總,及時掌握改革動態。同時,將部門協作配合落實的情況納入督查考核的內容,對拒不履行技術支撐、信息共享等工作,造成協作配合機制運行不暢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目前,歷下區執法機構整合到位、執法職能調整到位,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街道派駐執法中隊、街道綜合執法辦公室已正式掛牌,中隊人員已全部下沉到街道辦事處,人員劃轉工作基本完成。
誰監管誰執法如何區分?
制定協調配合機制,各部門“無縫對接”,確保改革效果落地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后,合理劃分職能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權限,調整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明確了職責邊界。為切實加強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穩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結合全區實際,歷下專門建立了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
在協作配合機制中,歷下區明確了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行政處罰權劃轉為由放棄監管職責的原則,并要求各部門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負責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的監督實施;積極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行使所涉的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后續監管職責。
在具體工作中,對已經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事項、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事項、其他需明確的事項分別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職能部門的日常監管地位和作用,暢通了監管與執法的銜接。
同時,歷下區還在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中,制定了案件移送抄告制度、舉報投訴信訪受理制度、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協調會商制度、執法協助制度、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制度、職責分工爭議協調制度等七項制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序進行。
相關鏈接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定”出臺
根據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歷下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歷下辦發〔2017〕54號),設立濟南市歷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區政府直屬正處級行政執法機構。原與區城市管理局合署辦公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再保留。
●職能轉變
劃入的職責:劃入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其相關行政強制權;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使的畜牧獸醫行政處罰權及其相關行政強制權;劃入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城市更新局)行使的水行政管理行政處罰權及其相關行政強制權。
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
●部門職責分工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與各職能部門建立綜合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建立協調會商制度,完善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于職能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職能部門處理;職能部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綜合執法機關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其中,明確提出了與其他7個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責。
(一)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城市更新局)負責組織對建筑和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依法實施停工整頓措施;負責權限內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建筑市場的檢查、監督和管理;承擔區人民防空、水務工作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對違法案件進行專業認定并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區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區水務局、區城市更新局)移送的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負責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依法可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區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市政工程、排水設施、市政設施等工作的統一監管;負責將違法案件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市政公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區城市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城市市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臨街建筑物外部改造裝修、臨街門窗變更的核準和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輛清洗站(點)備案及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商業牌匾設置與維護的監督巡查;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負責對景觀照明設施設置與維護進行監督;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廢棄物和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垃圾等散體物料運輸實施管理;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揚塵治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將違法案件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餐飲服務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餐飲業油煙凈化設施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餐飲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違法案件,需要環保部門認定或者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送環保部門或有關技術鑒定機構認定、鑒定。
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對建設項目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負責對建筑施工噪聲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實施;負責對建筑施工作業產生噪聲或者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未經批準的夜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五)區園林綠化管理局負責全區范圍內的城市綠化美化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監督、指導管轄范圍內名泉保護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對違法案件進行專業認定并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六)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畜牧、動物防疫及診療、獸藥、獸醫等相關工作的檢測和監督管理;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負責對違法案件進行專業認定并移送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畜牧獸醫等管理規定的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七)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政府指定區域內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食品攤販亂擺攤等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有關行政復議工作的職責分工則由區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受理行政復議事項。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