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濟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4種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锻ㄖ纷?022年4月2日起執行。我市疫情防控結束后,相關價格監管措施即行取消。
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構成哄抬價格行為漲價幅度界定問題的意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全面準確適用價格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市場各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為基層一線價格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執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明確認定。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管局于4月1日聯合印發《關于濟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4種哄抬價格的情形:一是《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市監競爭〔2020〕21號文件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是商品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超過2022年3月2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三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2022年3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四是2022年3月29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45%對外銷售的。
需要說明的是,對第四種情形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其進銷差價率的確定原則,既考慮濟南市防疫物資、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情況,又做到切實穩定市場價格秩序。
《通知》規定,全市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已發布相關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書的,視為已對各相關經營者依法履行告誡程序。經營者相關哄抬價格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我市疫情防控結束后,相關價格監管措施即行取消。屆時,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及時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