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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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肅組織人事紀律,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平陰縣編辦聯合縣委組織部、監察局、財政局、人社局制定出臺了《關于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的處理意見》。
《意見》規定,對長期離崗人員、病休人員及借調人員等三類人員,根據在編不在崗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限期返回工作崗位、組織予以辭退、辦理病休、病退手續和核減編制等方式處理。
同時,《意見》還明確了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實行責任追究。對在編不在崗人員未按上述規定處理執行或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單位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