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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同是女職工孕產期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有理一個沒理為什么

    發布日期:2012-03-19

    信息來源:

     
    兩名女性勞動者,分別在孕期、產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卻大不相同。其中一人最終失去了工作,而且沒能獲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
    賠償金;另一人卻得以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艷就經手了這樣兩起案件。
    女職工孕期失職釀損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濟賠償
    【案情簡介】
    2009年3月,市民劉女士到某公司從事秘書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8月,劉某懷孕,正常提供勞動。但在孕期,劉某不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且由于劉某的過錯導致公司無法與其他公司締約,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與劉某解除了勞動合同。劉某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劉某的申訴請求。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雖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同時規定勞動者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劉某在孕期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某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某公司不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女職工正常休產假公司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違法
    【案情簡介】
    2009年,濟南女性張某至某投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2010年12月11日,王某生產,2010年12月開始在家休產假。2011年1月,公司書面通知張某,因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決定不再與張某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于2011年1月11日終止。張某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該委作出仲裁裁決,支持了張某的申訴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某公司終止與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遂判決張某與投資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本報記者 劉曉群)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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