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近日,市政府印發通告,確定將我市部分區域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明確高污染燃料種類。
該通告明確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將我市行政區域內完成清潔取暖改造且取暖設施穩定運行的區域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具體范圍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各區縣人民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委會,下同)確定,依法適時調整,并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公布。
我市高污染燃料種類參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規定的Ⅱ類(較嚴)標準執行,具體包括除單臺出力大于35蒸噸/小時的鍋爐(鍋爐容量適當調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同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對通告發布前已建成的設施,應當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期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屬地責任,嚴格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對違反通告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